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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2608-000
事项名称 对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设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具体承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作业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对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
三定方案 临编办[2011]59号《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设立内部机构和明确职责的批复》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办法,负责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4、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农机违章行为查处和农机事故的处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具体承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作业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0536-321193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