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2612-000 |
事项名称 | 农机维修网点监督管理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
设立依据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编办[2011]59号《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设立内部机构和明确职责的批复》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的主要职责:5、负责农机维修网点建设及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0536-321193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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