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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2614-000
事项名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设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4)承担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县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生产企业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监督管理职责。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条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现场检查;3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609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1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