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2617-000 |
事项名称 | 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
设立依据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5)负责全县兽药、兽医器械、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条 |
实施程序 |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现场检查;3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6097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4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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