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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1717-000
事项名称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十三条所列事项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财政局
设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10月26日财政部令第61号,2010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 《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3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临政办发〔2010〕132号)二、主要职责(十八)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财政监督处316630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