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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2625-000
事项名称 兽药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设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5)负责全县兽药、兽医器械、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兽医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条、第四十四条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现场检查;10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畜牧兽医执法监察大队 0536-316098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7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