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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2601-000
事项名称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实施主体 临朐县农业农村局
设立依据 《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畜牧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29号)县畜牧局的主要职责:(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畜牧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全县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程序 1. 接收;2. 受理;3. 审核(现场勘验);4. 审批;5.备案。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十四条畜禽养殖者应当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登记表;(二)畜禽养殖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位图、平面布局图;(五)生产管理和畜禽防疫制度;(六)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文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畜牧局畜牧技术推广站 0536-318731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