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503801-000 |
事项名称 | 县级环保污染治理资金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财政局、临朐县环保局 |
设立依据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四章排污费的使用:第十八条: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二)区域性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71号)三、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三)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意见。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上半年由各环保治理单位提出申请市级环保污染治理资金,提报申请资金的环保治理项目。下半年潍坊市财政、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考察现场、评审材料提出意见,报潍坊市政府批准后由潍坊市财政下拨资金。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项目申请资料、项目方案、项目验收资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科技应急科 0536-312312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无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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