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801-000 |
事项名称 | 工作人员退(职)休审批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和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78年6月国发(1978)104号)中“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和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中“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 |
实施程序 | 单位填写《干部(工人)退休审批表》和《减人通知单》,退休表由本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报工资福利科审核退休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社局或组织部审批退休后,领取退休证;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一寸免冠照片一张;2、独生子女证;3、《干部(工人)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4、《减人通知单》(一式四份)。5、因病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人社局工资科 321807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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