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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1802-000
事项名称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新修订《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
三定方案 中共临朐县委、临朐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临朐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临发〔2010〕5号) 二、主要职责(十二)落实劳动关系政策。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公布)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程序 1、接收 2、受理 3、审查 4、现场勘查 5、核准 6、发证;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公布)第九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7、分公司应提交上级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异地开展劳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劳动关系科 321537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