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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1803-000
事项名称 企业集体合同审核
实施主体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新修订《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三定方案 中共临朐县委、临朐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临朐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临发〔2010〕5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三)拟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集体协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合法。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4年1月20日公布)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实施程序 1、 接收 2、受理 3、审查 4、核准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4年1月20日公布)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集体合同草案(一式四份); 2、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或职工代表身份证明; 3、集体合同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方职工方各一份)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 5、开展集体协商情况说明。 6、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审核还需提供以下材料:A、《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备案表》一式三份;B、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一份;C、上年度和前年度劳动工资统计表、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上缴及应弥补款项表)各一份。 《关于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120号,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劳动关系科 321537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