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201804-000
事项名称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实施主体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2004年7月1日)第八十六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1 号)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 10 号令)第十七条“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三定方案 中共临朐县委、临朐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临朐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临发〔2010〕5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三)负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0年9月鲁人社发〔2010〕54号)第二部分、做好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主管部门。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审批,办理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一)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实施程序 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0年9月鲁人社发〔2010〕54号)第二部分(四)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报批:1、我省区域内单位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报所在行政区域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2、中央驻鲁单位,外省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我省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3、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得在我省单独投资成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我省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0年9月21日鲁人社发〔2010〕54号 )第二部分、做好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主管部门。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审批,办理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一)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劳动关系科 321537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