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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305801-000
事项名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实施主体 临朐县残疾人联合会
设立依据 1.《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8号)第三十一条。3.《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残疾人联合会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临编〔2011〕18号)“县残疾人联合会主要职责:(四)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教育、劳动就业、扶贫保障、文化、体育、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同年度所在地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之积计算。”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县财政局、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316898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