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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5806-000
事项名称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贴
实施主体 临朐县残疾人联合会
设立依据 1.《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2.《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第十八条。3.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潍发【2011】4号)第二项第五条。4.市残联、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办法〉的通知》(潍残字[2012]38号)第二条。5.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临发【2011】11号)第二项第五条。6.县残联、财政局、教育局《临朐县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办法》(临残字[2012]32号)第二条。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残疾人联合会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2011年5月13日临编〔2011〕18号)“县残疾人联合会主要职责:(四)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教育、劳动就业、扶贫保障、文化、体育、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临朐县残联、临朐县财政局、临朐县教育局《临朐县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办法》(2012年8月临残字〔2012〕32号)规定: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于每年6月份,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镇(街、园、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县残联审批,报市残联备案。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交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康复训练档案、在康复训练机构训练证明。 2、义务教育阶段在普通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校学习证明。 3、普通高中(中职)、高等教育阶段在校残疾学生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入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和在校学习证明、学费发票。 4、取得成人高考、高等自学和成人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学历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县残联教育就业部 316898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