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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1832-000
事项名称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2001年9月11日发布,2005年3月22日修正)第五章第36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通知》(临编发[2003]14号)和《关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增加人员编制的批复》(临编发[2005]11号):监察大队编制10人,设大队长1名,负责依法对劳动保障、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及保险基金管理行使监督检查权,受理并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等。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536-321535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