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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1812-000
事项名称 公益性岗位补贴
实施主体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在合同期限内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对自初次享受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单位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应提供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2010]10号)“同意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设内部机构7个,具体设置为: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就业管理科、职业能力培训科、创业指导科、失业职工管理科、人事代理科。”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补贴申报;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3、财政部门审批;4、资金拨付。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临朐县就业援助对象申请认定表》;2、《临朐县开发公益性岗位申报认定表》复印件;3、用人单位或社区与就业援助对象签订的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4、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盖章);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为就业援助对象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6、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补贴申请明细表;7、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8、其他按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人社局人力资源中心就业管理科319561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86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