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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5801-000
事项名称 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年审
实施主体 临朐县残疾人联合会
设立依据 1.《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三条。3.《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残疾人联合会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2011年5月13日临编〔2011〕18号)“县残疾人联合会主要职责:(四)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教育、劳动就业、扶贫保障、文化、体育、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3月通过,2012年5月修订)第三十三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按照职责开展残疾人就业咨询、劳动技能评估、求职登记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年度审核;向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推荐适合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实施程序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省政府令第270号通过)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职职工人数和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表》;2.《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3.在职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社会保险证明、工资发放证明、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4. 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公章。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316898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