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850-004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行条例》第七章第49条 |
子项名称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比例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公布)第七章第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第二章第11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三章第13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修正)第二章第8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潍坊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潍人社办[2011]108号,2011年11月23日发布)第2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适用本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由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第4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以下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已经或应当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二)本县市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县市区政府部门批准(备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应当在本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四)省内外地驻潍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企业属地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潍发[2007]31号)要求实行属地管理的企业。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通知》(临编发[2003]14号)和《关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增加人员编制的批复》(临编发[2005]11号):监察大队编制10人,设大队长1名,负责依法对劳动保障、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及保险基金管理行使监督检查权,受理并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等。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办学许可证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536-321535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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