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205503-000
事项名称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泄漏档案秘密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档案局
设立依据 《档案法》(199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抄录、提供、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修正)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修订)第36条,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1-10万元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5000元罚款。
三定方案 《关于县乡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02〕1号)、《关于明确县档案馆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6号)第一条: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0536-321243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