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301801-000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费征收及收取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
实施主体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第二章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三条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第十四条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临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通知》(临编发〔2007〕6号)。《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临编办发〔2008〕1号)第四条企业保险办公室主要职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补缴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劳办发〔1997〕116号)第二章个人帐户管理第十三条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用人单位每月要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欠缴年度当年公布的记帐利率计收利息。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第二章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四条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社保大厅321159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