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301802-000 |
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征收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10〕19号)《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朐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发〔2011〕13号)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临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通知》(临编发〔2007〕6号)。《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临编办发〔2008〕1号)第六条农村保险办公室主要职能。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社保中心农保办公室 322532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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