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401801-000 |
事项名称 | 划拨社会保险费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临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通知》(临编发〔2007〕6号)。《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临编办发〔2008〕1号)第四条企业保险办公室、第五条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第六条农村保险办公室、第七条医疗保险办公室主要职能。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划拨社会保险费。 |
实施条件 |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社保中心 312871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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