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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1802-000
事项名称 为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
实施主体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五章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一章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2010]10号)“同意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设内部机构7个,具体设置为: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就业管理科、职业能力培训科、创业指导科、失业职工管理科、人事代理科。”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信息,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至失业保险社保卡帐户。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010年10月28日),第五章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一章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个人不需要提交材料,需经办机构提供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人社局人管中心失业职工管理科 319534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75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