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501803-000 |
事项名称 | 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支付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 2003年8月29日),第二十三条:“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持失业登记证明、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从医疗补助金支出项目中列支。”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2010]10号)“同意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设内部机构7个,具体设置为: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就业管理科、职业能力培训科、创业指导科、失业职工管理科、人事代理科。”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提报相关材料,10日内审核。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2003年8月29日,第二十三条:“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持失业登记证明、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从医疗补助金支出项目中列支。”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就业失业登记证》;2、《准生证》;3、出生证明;4、《结婚证》;5、身份证;6、病案记录。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人社局人管中心失业职工管理科 319534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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