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501804-000 |
事项名称 | 失业人员一次性支付失业保险金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发[2009]20号)第二大项第二小项中第六条规定:“就业转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的扶持资金。” 第四大项规定“我市成立了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劳动保障、财政、人事、发改等部门、单位参与的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2010]10号)“同意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设内部机构7个,具体设置为: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就业管理科、职业能力培训科、创业指导科、失业职工管理科、人事代理科。”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1、提供相关材料;2、当月审核;3、次月发放。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发[2009]20号)第二大项第二小项中第六条规定:“就业转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的扶持资金。”第四大项规定“我市成立了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劳动保障、财政、人事、发改等部门、单位参与的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就业失业登记证》;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3、身份证。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人社局人管中心失业职工管理科 319534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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