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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1806-000
事项名称 失业人员登记
实施主体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年1月22日),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2003年8月29日,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2010]10号)“同意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设内部机构7个,具体设置为: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就业管理科、职业能力培训科、创业指导科、失业职工管理科、人事代理科。”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2011年9月28日印发)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时,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人。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人社局人管中心创业指导科 319060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