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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1807-000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实施主体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年1月22日),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2003年8月29日,第二十八条:“在职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及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作为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2010]10号)“同意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设内部机构7个,具体设置为: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就业管理科、职业能力培训科、创业指导科、失业职工管理科、人事代理科。”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2011年9月28日印发)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四条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第十四条(二)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四类人员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提供培训人员名单、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向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人社局人管中心创业指导科 319060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