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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1808-000
事项名称 一次性创业补贴
实施主体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3〕75号 2013年12月25日印发)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九条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 (含创业者本人,下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 (含12个月)以上,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能力。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小微企业可向企业注册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名单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 (单)、企业财务报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批复》(临编办发[2013]16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3〕75号,2013年12月25日印发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九条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一次性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提供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名单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 (单)、企业财务报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311509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