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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1810-000
事项名称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实施主体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均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应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应提供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2010]10号)“同意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设内部机构7个,具体设置为: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就业管理科、职业能力培训科、创业指导科、失业职工管理科、人事代理科。”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企业申报;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3、补贴发放。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申请书;2、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持有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复印第2、6页;持有老版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复印第1、2页和最近一次“失业登记情况”填有信息的页面);3、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类别证明(提供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临朐县就业援助对象申报认定表》或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如《残疾人证》、《低保证》、《毕业证》或《报到证》等证件);5、《临朐县劳动用工变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人社局人力资源中心就业管理科319561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