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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1805-000
事项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85条、《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第73条第2款、第74条、《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77条第1款、《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第60条、《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7条第2款:、第4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条第1款、第4条第1款、第10条、第14条、第17条、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42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5条第1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5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12条第1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6条第1款、《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省第11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修订)第2条、第3条、第11条、第14条、第15条第1款、第16条第2款、第19条、第22条、《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61条、《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5条第1款、《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5条、《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6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第2条、第5条、第6条、第19条、第37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第3条、《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第4条第1款、《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4号)第4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第15条第1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第10条第2款、《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第4条第2款、《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5条第1款。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通知》(临编发[2003]14号)和《关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增加人员编制的批复》(临编发[2005]11号):监察大队编制10人,设大队长1名,负责依法对劳动保障、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及保险基金管理行使监督检查权,受理并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等。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确定检查人员。 3、实施监督检查。 4、立案。 5、调查。 6、处理。 7、送达。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用人单位需要材料的材料: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审批许可证手续)、税务登记证书原件;2.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制度;3.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名册、考勤档案,劳动合同文本或劳动合同管理台账;4.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及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加班工资发放表、带薪年休假的凭证;5.使用在校实习生、内退、退休以及劳务派遣人员的,提供相关的实习协议书、实习生人员名册、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的证明、退休证、劳务派遣协议等;6.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申报、缴费相关凭证;7.会计总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321535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