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1807-000 |
事项名称 | 劳动保障监察群体性事件处理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劳动法》(主席令28号,1994年7月5日公布)第85条、第88条第2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公布)第14条第4款、第17条、第18条、《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修正)第3条、第15条第1款、《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4年12月31日公布)第19条、第37条。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通知》(临编发[2003]14号)和《关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增加人员编制的批复》(临编发[2005]11号):监察大队编制10人,设大队长1名,负责依法对劳动保障、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及保险基金管理行使监督检查权,受理并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等。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实施程序 | 1、受理。2、立案。3、调查。4、处理。5、送达。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劳动者需要提供的材料: 1、投诉人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职业证明材料;3、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具体情况。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4年12月31日公布)第三章第13条: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第三章第14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321535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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