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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1808-000
事项名称 全市新农合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未核实参合农民身份,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十二)骗取或者授意、指使、串通他人骗取新农合基金的”;《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鲁卫农卫发〔2012〕4号)第三条提出“新农合基金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市对基金使用安全承担主要责任,负责辖区内新农合基金使用的监管,完善监管制度,指导、督促县(市、区)做好基金使用监管工作;对群众投诉举报和省里交办的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问题严重的案件直接组织查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第二条基本原则中“(二)整体移交、注重衔接。新农合职能、编制、人员、基金、资产等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四)强化监管、规范运行。整合期间,要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9 号)中“(七)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职责及相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临编发〔2014〕1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根据新农合基金管理工作计划,定期对全市新农合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2、根据对群众举报和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实施程序 1.受理群众举报,梳理问题;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3.现场检查,调查取证;4.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组织实施。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新农合办公室321253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