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901823-000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实施主体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章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章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朐县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内部机构(二)规划财务科(挂监察监督科牌子):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章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章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违规问题,影响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督方案。2、开展现场或非现场监督。3、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抓好违规问题整改落实。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应提供:年度工资报表、会计帐簿、报表、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单位用人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就监督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2、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及协议单位应提供:有关政策、制度、协议等,会计帐簿、报表、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业务流程及有关业务资料等,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科321253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