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805501-001 |
事项名称 | 全县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档案局 |
设立依据 | 《档案法》第十六条: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贡献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三定方案 | 《关于明确县档案馆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6号)第七条: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贡献的; 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5、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实施程序 | 1.档案局制定好实施方案,向县委县府提出表彰示; 2.县委办县府办下发表彰通知; 3.档案局收集相关材料; 4.档案局汇总各部门上报表彰初步对象并提交县委办和县府办研究; 5.上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印发表彰文件。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
需提交的材料 | 奖励审批表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档案局办公室 、业务科0536-321243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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