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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5501-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档案局
设立依据 《档案法》(199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与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 (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修正)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山东省档案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六条,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与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并处1-10万元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5000元罚款。
三定方案 《关于县乡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02】1号)、《关于明确县档案馆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6号)第一条: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业务指导科0536-321243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