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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5502-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档案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47号,2012年施行)第二十条(一)主办、承办单位未及时通知或者拒绝、阻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重大活动档案工作,并造成档案资料损失的(二)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保管、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档案登记、提供档案目录和情况说明;(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根据情节轻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主办、承办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关于县乡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02】1号)、《关于明确县档案馆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7号)第一条: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业务指导科0536-321243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1日内,向临朐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