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305501-000 |
事项名称 | 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为保管、收购、征购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档案局 |
设立依据 | 《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山东省档案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六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二十三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收购、征购、代为保管的档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
三定方案 | 《关于县乡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02】1号)、《关于明确县档案馆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6号)第一条: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业务指导科0536-321243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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