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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801809-000
事项名称 机关企事业单位遗属补助资格认定(企业)
实施主体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关于将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纳入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8]54号)规定“将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纳入社会统筹的有关事宜由各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了遗属补助审核资格等问题“第四十五条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 ,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四、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第四十六条 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 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第四十七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第四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 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员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能》(临政办发〔2010〕61号),第八条……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遗属补助待遇申领资格的认定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潍劳社[2009]8号文件第五、六、七、八条有明确规定,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中无经济收入、原生活来源主要依靠退休人员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2、祖母、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遗腹子),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以及虽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
实施程序 潍劳社[2009]8号文件第四条: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认定,实行个人申报、企业审查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制度。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填写《潍坊市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审批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企业审查,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审批后的《潍坊市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审批表》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潍劳社[2009]8号文件第九条有明确规定:1、遗属个人申请;2、《潍坊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审批表》;3、遗属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4、退休人员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退休审批表原件、复印件;6、派出所等出具的遗属与退休死亡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7、所在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遗属无收入证明;8、供养直系亲属已满16周岁,但仍在中学继续学习的,由所在中学提供在读证明;9、退休人员遗属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人员,还应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人社局工资福利科311803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