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501822-000 |
事项名称 | 职业介绍补贴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第十三条: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就业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职业介绍机构申报→审核上报材料→登录劳动99三版系统实名确认→财政拨付资金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第十三条第一项 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提供经其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及本人签名、《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0536-312058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81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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