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501823-000 |
事项名称 |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 一、鼓励支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2.提高创业补贴标准。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 第十九条 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从事创业活动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个数,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开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 500元,每个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成功创业人员申请岗位开发补贴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吸纳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支付给申请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按上述方式,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城乡自主创业人员申报→审核上报材料→登录劳动99三版系统实名确认→财政拨付资金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登记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4、吸纳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5、工资支付凭证;6、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7、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 第十九条 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成功创业人员申请岗位开发补贴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吸纳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劳动就业办公室0536-312058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82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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