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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1801-000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
实施主体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三)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实施程序 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三)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监督机构实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一)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三)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科31155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