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705501-000 |
事项名称 | 档案鉴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档案局 |
设立依据 | 《档案法》(主席令第58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山东省档案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二十二条档案馆和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档案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收购、征购、代为保管的档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
三定方案 | 《关于县乡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02】1号)、《关于明确县档案馆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6号)第一条: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无 |
实施程序 | 1、受理;2、鉴定;3、核准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二)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需要鉴定的档案复印件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业务指导科0536-321243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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