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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1801-000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
实施主体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临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编发〔2010〕8号)。审计稽核科负责对参保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进行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九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实施程序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企业书面及实地稽核:1.社会保险年报汇总表和明细表;2.年度应付工资总账、明细账原件及复印件;3.附有原始工资发放表的会计凭证及复印件;4.上属企业在省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在本地市缴纳医疗保险的,应经省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证明并盖章;5.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社保中心审计稽核科 311550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1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