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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801802-000
事项名称 表彰奖励
实施主体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2008年1月4日颁布)第七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六章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朐县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潍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潍委【2008】67号)规定:符合公务员表彰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 号)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实施程序 潍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潍委【2008】67号)规定:1、部门提出奖励建议;2、按照审批权限上报;3、审核机关审核后公示;4、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潍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潍委【2008】67号)规定:受到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需提交奖励审批表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人社局公务员办公室 318699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1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