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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5501-000
事项名称 监督指导档案工作
实施主体 临朐县档案局
设立依据 《档案法》(主席令第58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5号令)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山东省档案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第六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三定方案 《关于县乡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02】1号)、《关于明确县档案馆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6号)第一条: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实施程序 1、听取汇报2、现场察看3、反馈意见4、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业务指导科0536-321243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