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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1807-000
事项名称 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给付
实施主体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发〔1978〕104号)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二章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国发〔2005〕38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8月28日鲁政发〔2006〕92号)规定(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22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二)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要逐步冲减,5年后取消过渡性调节金。为使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自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具体比例由省劳动保障厅研究确定。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均以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在上述设定的5年过渡期内,仍可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四)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对于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执行扣减2%的政策。但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仍应执行原来的规定。(五)本意见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临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临编发[2010]8号)第二项第七条负责企业保险科负责企业退休职工养老待遇的审核计算、离退休人员的增减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有关待遇的计算审核;负责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正常调整。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接收; 2.受理 ; 3.发放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退休人员档案;2.退休审批表 ;3.银行账号复印件4计算待遇前采集本人指纹。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社保中心企业养老保险科 321884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6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