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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1808-000
事项名称 企业参保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给付
实施主体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2010年2月4日鲁劳社〔2003〕53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1993年7月1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9月24日鲁人社办发〔2009〕47号)规定企业离休人员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依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2012年8月7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发放。
三定方案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临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临编发[2010]8号)第二项第七条企业保险科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复核发放;负责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复核发放。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接收;2.受理 ;3.发放。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死亡职工火化证原件2.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填报的待遇领取表;3、法定继承人与参保人员的关系证明;4、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6.领取遗属生活困难生活补助需要提供人社局审批的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并采集指纹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社保中心企业养老保险科 321884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7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