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501810-000 |
事项名称 | 生育保险待遇给付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7年3月19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 |
三定方案 | 临编办【2012】19号:负责企业生育职工的身份核对,女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审核、结算、拨付等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生育医疗费联网结算,《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2012年8月潍政发〔2012〕32号)第十八条 生育以及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同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2、生育津贴社会化发放,《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2012年8月潍政发〔2012〕32号)第十九条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潍坊市企业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发票、病历、社保卡、身份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社保中心工伤生育保险科32184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9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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