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501811-000 |
事项名称 | 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004年1月1日实施,国务院令第375号 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
三定方案 | 临编办【2012】19号:负责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待遇审核计算、待遇调整,工伤职工住院病历和医疗费的审查,工伤再次治疗的审定。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山东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2006年12月5日鲁劳发〔2006〕50号)第三十五条:职工发生工伤后,所在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向当地经办机构报告。2.第五章待遇审核与支付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山东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2006年12月5日鲁劳发〔2006〕50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规定的经办机构受理工伤职工申请,并审查以下资料: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发票、病历、费用清单、配置辅助器具社情表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社保中心工伤生育保险科321884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7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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