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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5502-000
事项名称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或移送
实施主体 临朐县档案局
设立依据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令 第30号,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三定方案 《关于县乡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02】1号)、《关于明确县档案馆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6号)第一条: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辖区内发生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实施程序 1、听取汇报2、现场察看3、反馈意见4、督促整改5、移交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处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业务指导科0536-321243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