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5502-000 |
事项名称 |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或移送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档案局 |
设立依据 |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令 第30号,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三定方案 | 《关于县乡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02】1号)、《关于明确县档案馆主要职责的批复》(临编办【2013】16号)第一条: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辖区内发生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
实施程序 | 1、听取汇报2、现场察看3、反馈意见4、督促整改5、移交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处理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业务指导科0536-321243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